首页 > 快讯 > 历史朝代 > 农民工被偷140万是怎么回事?最后找到了吗?

农民工被偷140万是怎么回事?最后找到了吗?

来源:男儿窝    阅读: 1.42W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说到140万可能有的家庭会觉得这不算什么,但是,140万对于一个农民或者农民工来说确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了。小编刚刚看到一则消息非常的吃惊,那就是农民工被偷1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具体都是怎样的?当然了,最后钱找到了吗?小编也带着疑惑在网上搜索了一番,发现警方最后是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具体的事情经过小编也是做了一番整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工被偷140万是怎么回事?最后找到了吗?

监控拍下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身影

衣服挂在座椅靠背 兜里的钱包和卡被偷走

1月20日,冯先生在皇姑区一家饭店吃饭,吃完正要结账时,发现挂在椅子靠背上衣服兜内的手包不见了,手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和一些现金。“有一张银行卡里,存着20多名农民工半年的工钱,大约140万元左右,他们都盼着这笔钱回家过年呢!”冯先生说。

调取饭店监控录像发现,冯先生的手包是坐在他背后的一名白衣女子偷走的。据饭店服务员回忆,这名身穿白色羽绒服、黑色裤子、留着短发的女子先说要吃饭,后又改说等人,看到冯先生椅背上挂着衣服时,就挪到了他背后的座位上坐着。

女子确定冯先生正在和朋友交谈时,就把左手背到身后,在冯先生搭在椅子上的衣服里来回摸索,偷到手包后,将手包装进自己的包里,大摇大摆走出饭店,上了一辆等候多时的轿车离开了。

串联多起扒窃案 警方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沈阳警方发现,自去年11月以来,在和平、沈河、大东、皇姑等地区发生多起在饭店内扒窃的案件,多个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显示,都是同一对男女单独或共同作案。

警方经过分析串并,确定11起案件均为该二人以同样的手段作案,于是将此案串并为2018年“串联1号”系列扒窃案件。

沈阳警方多警种部门组成专案组,经昼夜奋战,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孙某(男,47岁)、徐某(女,28岁)抓获。经审讯,二人对在沈阳多个地区实施扒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所盗窃的物品均被销赃,赃款也被二人挥霍了。

目前,孙某、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沈阳警方奉上“反扒秘籍”

临近春节,扒窃案件多发频发,偷偷骗骗的“江湖”也在年终岁尾的节点风生水起。怎样才能看住兜里的钱,别让贼惦记上?沈阳警方特制一份“反扒秘籍”,提醒市民提高防范意识,在外出就餐、行车、购物时切莫疏忽大意。

相关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社会万象
国际快讯
人间冷暖
奇闻趣事
世间印象
闲聊
历史名人
民间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