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讯 > 社会万象 > 从章莹颖案看美司法制度:程序正义与真相同样重要

从章莹颖案看美司法制度:程序正义与真相同样重要

来源:男儿窝    阅读: 1.64W 次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原标题:从章莹颖案看美刑事司法制度:终极真相固然重要,但更需坚守程序正义)

新华社消息称,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3日宣布,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嫌疑人布伦特·A·克里斯滕森不得保释,在下次庭审前继续收押。这一决定是由联邦法官埃里克·朗在当地时间当天上午10时左右举行的针对克里斯滕森的法庭聆讯上作出的。当天的聆讯仅持续9分钟,克里斯滕森始终保持沉默。

对此案,有评论认为,“尽管西方社会的法治发展有颇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但坦率来说这种法治的进步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公权力打击犯罪行为的手脚,从而让西方社会经常出现违法者享受法治红利,守法者反受其害的悲剧。昔日辛普森案如此,今日章莹颖案亦非没有这种可能。”

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和中国到底有哪些不同?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常见的规范又有哪些?反问号为大家逐一分析。

从章莹颖案看美司法制度:程序正义与真相同样重要

章莹颖案

现年26岁的章莹颖今年4月前往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尚佩恩分校学习。当地时间6月9日14时左右,她在坐上一辆黑色土星轿车后失踪。美国联邦调查局将这一事件定性为绑架案。

美国联邦调查局6月30日宣布,当晚逮捕白人男子布伦特·A·克里斯滕森,指控他涉嫌绑架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联邦调查局表示,根据讯问嫌疑人的记录以及收集到的相关线索,相信章莹颖已经遇害。

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举行针对克里斯滕森的法庭聆讯。聆讯仅持续9分钟,克里斯滕森始终保持沉默。法院宣布,嫌疑人布伦特·A·克里斯滕森不得保释,在下次庭审前继续收押。

根据法官作出的决定,针对克里斯滕森的下次聆讯将在当地时间5日下午3时举行。美国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发言人莎伦·保罗在聆讯结束后对媒体表示,如果克里斯滕森最终被判绑架罪名成立,他将面临终身监禁。

1

世界上最庞大的刑事司法组织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时它也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刑事司法组织。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在其运行中面临着如何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自由权利之间维持适度平衡的问题。美国法学者和刑事司法学者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和探讨如何能使刑事司法机构即能有效控制犯罪,又不过多侵犯人民的自由权利。

美国宪法是保护人民人身自由的重要文件。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刑事程序法相比,美国刑事程序法的最大特征就是它的宪法性质。人民和刑事程序当事人的许多权利都是直接由宪法规定的。美国法律赋予人民和刑事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之广泛,在各西方国家中是首屈一指的。

具体到美国刑事司法体制,是由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法院系统和犯罪改造系统等构成。联邦与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完全独立于联邦制度,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反映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理念。为防止某一部门权力的过度集中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采用了横向分权的结构。

执法机关和起诉机关隶属政府的行政系统,有权预防、侦查和制止犯罪以及诉讼权,没有对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法院司法独立,不受政府干预,但有权根据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如何惩罚。犯罪改造机关虽然也隶属行政,但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完全分离,以避免执法者对判刑人员的过度惩罚。

在纵向方面,立法和司法权力多在于联邦和州两级,地方政府却拥有更多的执法权。这种结构的设计也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基层公民的权利。

2

50个州设有89个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是美国国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限设立的联邦法院体系中的初审法院。据有关数字,目前美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也各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这91个联邦地区法院都只拥有联邦管辖权。这些法院的法官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国会参议院确认,任期为终身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美国在关岛、维京群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设立的3个联邦地区法院则有所不同。首先,这3个联邦地区法院不是由国会,而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设立的。其次,这3个联邦地区法院除联邦管辖权外,还拥有地方管辖权。最后,这些法院法官的任期只有10年,而不是终身制。

在联邦法院体系中,除联邦地区法院外,还有最高法院、13个巡回上诉法院以及美国索赔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和美国破产法院等3个专门法院。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不同州之间的争议等。任何一方如对联邦地区法院或专门法院的裁定表示不满,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联邦上诉法院裁定不满的一方,可以请求最高法院审理,但最高法院通常没有义务这样做。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争议的最终仲裁者。

3

法官也必须听从陪审团的裁定

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控辩双方都非常关注陪审员的遴选。在刑事审判中,一旦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案子就到此了结。因为美国法律确立的“双重危险”原则不允许就同一指控在做出宣判后,再对某人进行第二次审讯或者审判。

除此之外,美国的陪审团也拥有废弃权,“纵使法官坚信检察官提出了证明被告有罪的足够证据,他也不能搁置陪审团的无罪判决,而必须按照陪审团的无罪判决释放被告”。但陪审员作为有先前经验的主体,不能完全做到恰当地把握案件的客观真相,这也是事实。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确立了一些常见规范和实践,其中包括“米兰达警告,沉默权,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预审程序,辩诉交易,审判程序,刑罚的目的和作用”等。

1、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以上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说,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找哪些证据。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又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个行为不得遭受两次审判或者惩罚。

1789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载入了美国宪法。美国最高法院在一案件中对双重危险进行了解释,具体表述为:国家具有其各种资源和权力,不应当允许重复地就某个行为对个人加以定罪,这样将使其处于尴尬、付出和痛苦之中,并强迫他生活在生命和安全持续的焦虑之中,同时,增加了使无罪的人被定罪的可能性。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案件中所表明的态度已经超过了判决最终性原则并给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很重要的意义。

3、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只要被告人在传讯过程中承认所控罪行,法官便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审理,而直接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辩诉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指控交易、罪名交易和刑罚交易。指控交易指检察官允诺以比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即将重罪指控为轻罪。罪名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许诺以较少的罪名,撤销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交易。刑罚交易指检察官许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同时,辩诉交易也立足于充分尊重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主体性的程序正义观念基础上。被告人不再仅仅是被处置的对象,他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积极地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行为自主地影响乃至决定自己的命运。

4、预审程序

什么是美国的预审程序?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此解释为:“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而《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流程》中对预审的解释为:“一个指控前的听审,在该庭审中检察官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具有充分理由相信一项联邦犯罪已被实施且该犯罪系被告人所实施。”

在美国,预审程序主要适用于重罪案件。在美国预审程序中,主要应查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否有犯罪发生;犯罪是否发生在法院的地域管辖区内;是否有合理根据使人相信是被告人实施了犯罪。

预审法官可以对案件作出两种处理:一是具结交付审判;二是驳回指控。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如果证据表明不存在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已经发生或者是被告人所为,联邦治安法官应当驳回对被告人的指控。反之,如果证据表明存在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已经发生或者是被告人所为,联邦治安法官应当将案件具结交付审判,立即向地区法院书记官移送诉讼中的所有材料。在预审终结后,被告人的律师可以及时向联邦治安法官提出申请,获得预审时举行听证的有关记录,以便其为进一步的听证或审判作准备。

有我国法学家对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评论称,事实真相远比案件表象复杂得多,司法人员通常需要在情况还不明朗的时候做出判断。控辩审三方都在试图接近事实真相,但刑事诉讼中的真实毕竟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它只能是尽可能接近于客观真相的事实,即只能是相对真实。毕竟,刑事处罚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以外还有保障人权的一面,更何况惩罚犯罪也是保障人权的途径,最终还是要落脚到保障人权上来。

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科学合理的真实观。终极真相固然重要(实现实体正义),但无法容忍那些不顾一切的追求终极真相的做法,美国宪法也是不容许的。

法律制度不只是依结果的正确性来判断,更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如果我们真能容忍一些无辜的人被不尽如人意的司法制度所处死,那我们更应该偶尔放过那些人人都认为有罪的被告”,这也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宁可错放一些有罪的被告,也要保全那些与终极真相无关的重要价值(程序正义)。

社会万象
国际快讯
人间冷暖
奇闻趣事
世间印象
闲聊
历史名人
民间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