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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涉黑团伙判刑 黑老大组织人员非法拆迁采矿欺压残害群众

来源:男儿窝    阅读: 1.9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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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涉黑团伙判刑 黑老大组织人员非法拆迁采矿欺压残害群众

(黑社会组织资料图)

【徐州涉黑团伙判刑】非法拆迁致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五组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徐州一涉黑团伙22人被判刑,“黑老大”陶磊、陶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8年。

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33万元;

认定被告人陶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对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审宣判后,陶磊、陶帅等1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2018年2月6日14时30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陶磊、陶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以来,上诉人陶磊、陶帅先后聚集刘化迎及赵允增、邓世军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承接工程,形成一定原始积累。

2010年开始,陶磊、陶帅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又先后聚集李昌浩、刘升起、王坤旋、郭端永、王磊、张震等人,逐渐形成了以李昌浩、王坤旋、刘升起、赵允增为骨干成员,刘化迎、王磊、郭端永、张震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明确分工、制定纪律,在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非法采矿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破坏军事设施、故意伤害及违法拆迁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其中,违规建设商铺及住房4万余平方米,价值4000余万元;非法开采矿石18万余吨,价值510余万元。

陶磊、陶帅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高档消费、旅游以及提供作案经费、购买作案工具等,并在组织成员受伤后提供医疗费和经济补偿,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寻求非法保护,以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争抢建筑工程或土地、违法拆迁、违规开发房地产、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其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五组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

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及生态环境恶化。

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徐州涉黑团伙判刑 黑老大组织人员非法拆迁采矿欺压残害群众 第2张

最后,“插播”一条相关消息——四部门打黑除恶通告 3月1日前主动投案依法从轻处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发出通告。

通告指出,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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