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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用药须非常谨慎

来源:男儿窝    阅读: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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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生优育,有些人认为,妊娠期间用药会损害胎儿,可能会生“怪胎”,因而什么药也不敢用。因此孕妇用药其实,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程度,既与药物的剂量、疗程的长短和通过胎盘的药量有关,而且在胎儿发育的不同阶段,产生影响的程度也有不同,并非所有药物都对胎儿有损害的。

孕妇用药须非常谨慎

人类排卵是在两次月经之间。卵子从卵巢排出后、被输卵管吸至壶腹部等待受精,卵子受精后开始沿着输卵管向子宫移行约经5~7天,到达子宫后安胎着床又需5~7天,前后约共10~15天左右。当月经不来潮,已经怀孕15天了,这就是“着床前期”。很多人在此期间,未发现自己受孕又因病用了药,担心此时是否会引致胎儿畸形。然而此时正是受精卵活动阶段,不是药物引起受精卵流产,就是受精卵克服其影响而安胎着床了,所以不必忧心。

孕期头三个月是受精卵分化的最旺盛期,也是胎儿各器官成形的关键阶段,称为“器官发生期”。胎儿主要器官的形成时间:脑在第2~11周;心和眼睛均在第3~7周;四肢,4~8周;口唇,5~6周;牙齿,6~10周;耳,6~12周;腹部内脏,9~10周;上、下腭,10~12周。总之,从胎儿外表到内脏,从头颅到四肢,其成形时间,大约在受孕12周以内。此期最容易受致畸因素的影响而形成先天缺陷或畸形,故孕初三月又称为“致畸敏感期”。此期孕妇误用某些致畸药物,可能产生“怪胎”。但是,从卵子受精开始到孕期第15天左右这段“着床前期”,用药是无妨的。 

怀孕15天到3个月,正是胚胎塑造成形期,用药要特别慎重,肯定可致畸之药更要禁用。妊娠中期和后期,大多数药是可以用的,但此时胎儿的骨骼、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还在继续发育,所以影响骨骼发育的药物如四环素类抗菌素,影响神经系统的药物如卡那霉素、链霉素,影响生殖系统的药物如皮质激素等都应禁用。有些性激素如黄体酮影响胎儿主要在妊娠早期,而在孕后期使用是无妨的。

近年报道,肯定有致畸作用的药物有四类:

一、抗菌素,如四环素类。

二、镇静安定药,如反应停、苯巴比妥、苯妥英钠等。

三、影响代谢的药,如口服避孕药、皮质激素、地巴唑等。

四、抗癌药,如氨甲嘌呤、环磷酰胺、白消安等。对人类可能致畸的药物,如抗疟药、解热镇痛药、抗过敏药、兴奋药、抗凝血药等。这些药物多是在动物实验中观察到致畸作用,人类是否会致畸,尚难定论。#p#副标题#e#

据《本草纲目》记载,孕期禁忌的中药有80多种,如果孕妇随意服食中、成药,有可能造成气血循环不畅、导致气血紊乱、影响胎儿发育、引致流产或畸胎(如红花、益母草、三棱、莪术、番泻叶等破瘀活血、行气之药均可导致流产),因此,应请中医诊治用药。

虽然孕初3月如果长期大量使用某些药物会发生畸胎,但在妊娠过程中,孕妇或胎儿难免会发生疾病,有时还会威胁生命和健康,就不可能避免用药了。例如重度妊娠中毒症(子癎)多发生在孕期6个月后,如不及时处理,会引致母儿双亡。其它妊娠合併症,有不少是需要用药治疗的,因此,不能因噎废食延误病情。

那么,孕期怎样用药才较安全?

1、孕期可用的药物:比如叶酸在孕期很容易缺乏,易发生贫血,故应及早补充叶酸。此外、葡萄糖、维生素B_1、B_2、E,铁剂、钙剂等,这都是对孕妇和胎儿有益的,可以服用。

2、妊娠反应多见于孕早期,早孕反应较轻的,可用精神安慰或少食多餐的方法,常可减轻反应。反应较重的如要药物治疗,可用维生素B_6、中药或针灸,通过静脉注射葡萄糖、维生素C,以维持正常营养需要。

3、避免应用广告药品或不了解的新药。

4、病毒感染引起的感冒、流感和风疹等病都有致畸作用,如果加上用药不当,胎儿畸形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因此,孕期患这些病,只要不是长期高烧,应尽量避免用解热镇痛剂,宜用物理降温(冷水敷头、颈部两侧),必需用退热药时,可用中药降温。一般感冒可选用银翘解毒丸等中成药。

5、切忌自己滥用药物或听信“偏方、秘方”,以防发生意外。

6、孕妇患病,久病不愈会影响胎儿,只要合理用药,就可做到既治病,又避免药物损害胎儿。例如孕妇患重症结核病,用适量雷米封和链霉素等治疗,可大大减少新生儿发生营养不良,胎儿死产也可减少。患缺铁性贫血或糖尿病的孕妇,分别用铁剂或胰岛素治疗,能降低胎儿、新生儿的死亡率。

7、服用药物时,注意包装上的“孕妇慎用、忌用、禁用”字样。

8、能少用的药物绝不多用;可用可不用的,则不要用。

9、孕妇误服致畸或可能致畸的药物后,应找医生根据自己的妊娠时间、用药量及用药时间长短,结合自己的年龄及胎次等问题综合考虑是否要终止妊娠。

10、孕期头3个月,要避免使用致畸药物时,可选用作用相似,又无致畸作用之药。如果病情较重而无别的药品可代替,不得不用有致畸作用药物时,应用小剂量、短疗程为适宜,并应尽量避免几种药一起使用。

11、任何药物的应用均在医生、药师的指导下服用。

12、必须用药时,则尽可能选用对胎儿无损害或影响小的药物;如因治疗需要而必须较长期应用某种可致畸的药物,则应终止妊娠。

13、根据治疗效果,尽量缩短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需慎重也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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