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胎生育政策: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p#副标题#e#
附:山东省二胎生育政策记忆口诀
人口发展适国情, 生育二胎政策明,
特殊情形十四项, 符合条件可再生。
一 夫妻双方均独生, 户籍无论乡或城。
二 一孩鉴定非遗病, 正常劳力难育成。
三 曾患不孕不育症, 收养一孩孕成功。
四 少数民族夫妻同, 政策支持民族兴。
五 连续五年下矿井, 只有一孩是女童。
六 夫妻共育一雏凤, 远洋捕捞五年盈。
七 一方非疑残疾重, 独女相伴家境窘。
八 烈士子女为独生, 伤残军人二乙等。
九 再婚一方有一孩, 另外一方未曾生。
十 二人子女随前偶, 新组家庭膝下空。#p#副标题#e#
下列适用农村户, 农林鱼牧主收入。
十一 男上无儿女家门, 只限一女能照顾。
十二 定居海岛天水间, 海岛且不连内陆。
十三 只生一孩是千金, 母女五年农村度。
十四 兄弟两人以上户, 生育条件一人符,
他人无法再生育, 只有一孩养子无。
申请二胎年龄限, 初育年龄二十五,
女方再育满三十, 间隔生育利孺母。
切记办理生育证, 办事处和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