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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如何辨证论治

来源:男儿窝    阅读: 3.0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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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熟悉中医药的人来说,都知道辨证论治这一名词术语。辨证论治是中医药学的特色之一,这是中医学的临床学原则。中医治病就是要依这一原则进行。这一原则强调因证候确定治疗方法,随证候变化加减更换处方用药。治病强调“证”,选择治法和处方用药必须以“证”为依据。显而易见,只要有“证”可辨,就可以立法处方,这种治病方式有很大的灵活性,适用范围几乎不受限制。然而,应该怎样认识和应用这一原则,才能更适合于恶性肿瘤的治疗,才能切中恶性肿瘤的本质呢?

恶性肿瘤如何辨证论治

从一般理论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识问题: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是各种疾病,而任何疾病都有病因和病理,治疗为什么不针对病因和病理,却强调“证候”表现呢?这就涉及到病证关系。专家认为,就病证关系考察,病是内隐的,证是外现的。证候一定是病的证候,由病决定出现与否,然而有了病不一定即刻就出现证候,需要病发展到一定程度,影响了组织器官的功能时,才会出现相应证候。而证候是病的反映,但是证候反映疾病不是直接单一的。因为不同的病在一定阶段往往会出现相同的证候。所以仅凭证候不能对不同疾病作出鉴别。比如恶性肿瘤,很可能在体内久已发生,可是由于瘤体很小时,没影响到组织器官功能时,可能完全不表现出证候。这时,仅限于四诊方法,就难探知恶性肿瘤的发生与存在。另一方面,肿瘤与其它疾病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影响的器官功能相同,也可能会出现相同的证候表现,遇到此种情况,如仅凭辨证论治,而不考虑病的差别,则一定会影响到治疗效果。

从理论原则上说,病与证应该是统一的。然而,病是先在内隐的,它不但决定了“证”的有无,同时也决定了“证”出现的早晚。吸极少情况下,才可能病与证同时发生。所以,就恶性肿瘤的诊治目的而言,虽然辨证论治具有灵活性,适用的广泛自由性,然而,不考虑辨病治疗。则一方面会贻误治疗时机,同时也会出现舍本逐末的弊端

就恶性肿瘤的特点观察,一般情况下,其病因和病理是相对稳定的,而证候表现是复杂多变的。不论是辨证论治也好,还是辨病论治也好,治疗的目的都是祛除疾病,如果疾病的病因和病理得到了有效祛除。那么就达到了治病的目的,一般情况下,证候表现也会随之消失。反之,虽然证候的有无轻重,也反映肿瘤的状态和治疗效果,但是这种外在反映有时是不准的,同时也是不稳定的。如肿瘤发展未影响到器官功能时,往往无证候表现,但不能依证候有无肿瘤是否发生。而肿瘤的某些证候减轻或消失了。也不可以据此就认为肿瘤消失或被治愈了。因此,在临床实践中,不能把治疗的目标死板地固定在证候上,而应该借助现代科技条件,针对肿瘤长稳定的病因病理建方用药,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疗效。就病证关系在恶生肿瘤中的实际而言,病应该是决定的方面,医生只要掌握了病,就能驾驶肿瘤的证候。

根据以上的对病证关系论证,在恶性肿瘤的诊疗实践中,始终都应以病为主,以证为辅,病证结合。尽管证候表现不同,但是只要肿瘤的病本一致,组方用药的主体部分不宜变化过大,吸能在次要成分方面进行调整,以此适应证候变化要求。否则,就难以取得稳定的疗效,专家实践多年,依此理论思考,在恶生肿瘤的治疗用药品,总结出了规范性的稳定处方,制成胶囊剂作为通用。在此基础上以汤液、散剂和外用药作为规范处方的补充,以满足证候变化的要求,获得了满意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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